两高改革年鉴学者谈企业合规制度合规应
2023/4/13 来源:不详法治改革持续更新。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企业合规改革”话题,我们特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撰稿,提出卓见,以期研讨。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保护民营经济与推进国家法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谢鹏程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回顾与展望》专稿中指出,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实际上是一套通过企业自治来预防违法犯罪的管理体系。
澎湃新闻注意到,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检察机关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有独特优势,又有职能和法律上的局限。谢鹏程直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规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合规承诺和整改情况在检察环节只能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适用和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结合或者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激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谢鹏程观察指出,第一批试点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担心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被问责,宁可起诉,以避舞弊的嫌疑。与此同时,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如何建设、第三方组织如何评估、检察机关如何审查等都没有制订规则。
“第二批试点比第一批试点有很大的发展,为未来的有关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谢鹏程表示,“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如果真合规与假合规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那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有损司法的公正和信誉”。
谢鹏程认为,从立法完善角度来看,在刑法上,合规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在刑事诉讼法上,应当设置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今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全面铺开。谢鹏程透露,最高检将会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基本规则。与此同时,最高检选编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也将为这一改革提供参考。
以下为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年6月,我国各种媒体报道了中兴通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认罪协议并进行合规整改的情况。企业合规被纳入刑事司法并成为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这让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起诉、暂缓起诉或者认罪从宽协议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同年9月,吴小平发表的“私营经济离场”掀起了一场不小的舆论风波。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中央政法部门纷纷出台相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创新司法政策,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能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又能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是保护民营经济与推进国家法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实际上是一套通过企业自治来预防违法犯罪的管理体系。涉案企业有没有和有什么样的合规管理体系,都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规是一套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合规文化来实现有效防治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能合规经营,而且有一套内在的机制保障企业合规经营,经济交往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经济生活的秩序就会从根本上好转,经济发展的质量就会大幅度提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不仅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而且通过企业自治的完善,促进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优化,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有独特优势,又有职能和法律上的局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规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合规承诺和整改情况在检察环节只能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适用和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结合或者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激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看,在刑法上,合规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对真合规的涉案企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对假合规的涉案企业,则应当从重处罚。在刑事诉讼法上,应当设置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办理单位刑事案件的原则,建立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检察理论研究所设立“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课题,主要目的是通过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为建立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理论准备。年3月,我们协商确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金山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和南山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等6个县级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期间,上海市院的领导提出,合规能不能纳入审查逮捕的考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审查逮捕的时间短,无法设置合规考察期,但是企业如果有合规承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逃避追诉的可能性很小,可以适用合规不逮捕。
合规有效性评估是合规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如果真合规与假合规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那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有损司法的公正和信誉。企业承诺建设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这是悔过自新、主观恶性不大的表现,也是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前提条件。履行合规承诺,建立健全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这是落实合规从宽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第一批企事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有的采取合规检察专员评估,有的采取检察官考察和律师评估相结合,有的采取检察官、律师和专业人员相结合的评估工作机制。这四个典型案例都是在高检院发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之前办理的案子,客观上为第三方组织评估机制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在检察办案环节,合规从宽政策主要有合规不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合规不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检察意见等实现方式。从第一批四个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三个案件做了不起诉决定,有一个案子作了起诉决定,同时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结果判三缓五。这说明试点检察机关秉公执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该起诉的起诉。但是,第一批试点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站位不高,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政治责任感不强。二是顾虑较多,担心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被问责,宁可起诉,以避舞弊的嫌疑。二是规则缺位,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如何建设、第三方组织如何评估、检察机关如何审查等都没有制订规则。这些基本制度让基层检察机关来探索确有困难。
年3月,高检院部署了第二批改革试点。与第一批改革试点相比,第二批改革试点有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地域范围的扩展,第一批试点只有6个基层院,涉及到四个省市即上海、江苏、山东和广东。第二批试点扩大到10个省和直辖市,除第一批的四个省市外,增加了北京、辽宁、浙江、福建、湖北、湖南等6个省市。而且每个试点省市可以确定1到2个市级院及其所管辖的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这就一下子把范围扩大到20个市级院和个县级院。
二是案件范围的扩大。第一批试点只限于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案件就特别少。在第二批试点中,凡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单位犯罪,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不管是单位犯罪还是企业家经营活动中的犯罪,都可以纳入到这个试点的范围之内。从企业的类型和范围来说,所有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都可以,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也都可以纳入进来。
三是合规从宽方式的拓展。除了不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检察意见外,把“挂案”处理纳入试点范围了。所谓“挂案”,就是指公安机关既不撤案,又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在试点中适用合规从宽的方式有四种,既比外国多一种,即合规不逮捕,又比外国少一种,即暂缓起诉即附条件不起诉。这有待于国家立法来设置。
四是监督评估机构的专门化。高检院在出台了试点方案后紧接着出台的第一个重要的改革文件就是有关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文件。高检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工商联等8个部门成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这个就等于在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之间设立了一道廉政防火墙,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和廉洁。同时,高检院还把检察听证制度纳入到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之中,这是我们国家的创新。总之,第二批试点比第一批试点有很大的发展,为未来的有关立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年初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全面铺开。高检院会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制订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即将发布。该《办法》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基本的规则。与此同时,高检院企业合规改革问题研究指导组选编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包括七类案件的专项合规计划及其相关制度、常用合规管理制度和六类涉案企业专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和审查重点等三个部分,为改革试点提供了参考。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