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8人获刑郯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

2024/12/8 来源:不详

10月28日上午,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段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罪案,判处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张某等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段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郯城法院审理的又一被告人数量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本案由郯城人民法院院长王冠龙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彬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郯城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权,专门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与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李某、李某某等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郯城县杨集镇寻衅滋事作案五起,严重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段某某于年纠集他人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一起。郯城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在犯罪前后的认罪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起案件宣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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