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法院审理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
2025/2/24 来源:不详<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习近平
9月17日,郯城法院采取“3+4”模式,由副院长陈君默、员额法官侯占争、郝海文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鲁某、庞某宁、张某涵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年5月以来,鲁某、庞某宁、张某涵在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郯城县郯城街道山南头村东非法占地平方米建设洗砂场。年9月23日,江苏省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庞某宁等人涉案地块情况的说明》,经套合东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为禁止建设区,其中一般农地区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1.公顷。年9月27日,经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庞某宁等人非法占地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1平方米(合16.44亩)土壤耕作层灭失,导致土地丧失耕种功能。
涉案地块为“飞地”(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地理位置位于江苏省东海县行政区划内,但属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山南头村集体所有,经询问,山南头村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经依法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分别就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砂活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总第期年第84期
原标题:《郯城法院审理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