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集中宣判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海报新
2023/6/4 来源:不详皮炎北京哪家医院好 http://m.39.net/baidianfeng/a_9057338.html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林鹏通讯员杜春萌临沂报道
根据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70”集中攻坚行动的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案件清结”、“黑财清底”,牢牢把握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对黑恶势力犯罪掀起新一轮强大攻势,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9月28日上午,根据中院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对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89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
现将其中6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被告人朱宝军、梁善波、朱孝刚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案
年3月至年7月,被告人朱保军依托“恒固建筑公司”,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孝刚、梁善波、葛长茂、张可淼、陈广东、陈丘凤、张君宝、袁龙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保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暴力、威胁、强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等手段,以收取“建筑营业税”为名,向郯城县归昌乡朱村社区、官庄社区、玉皇庙社区建房村民勒索钱财,共实施敲诈勒索作案40起,涉案金额元。被告人朱保军为达到长期霸占王某某之妻乔某某的目的,多次在王某某及其岳母家等地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某13根肋骨骨折,并逼王某某当街下跪,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保军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对梁善波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胡乃成、王含欣、吕军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年8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胡乃成、王含欣、赵德伟、崔保山等人在经营“车来车往”车贷公司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组织团伙成员强行或私自将被害人车辆扣押,采取以扣押车辆相要挟或者私自变卖车辆的方式,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先后敲诈10名被害人财产16.8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乃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王含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三、被告人闫江、杨玉清、厉燚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案
年以来,被告人闫江、杨玉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收入不稳定等弱势人群为目标,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殴打他人、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逼迫陈某某还款,强迫陈某某脱掉衣服跳入冰冷的水库中;又将陈某某拘禁于车库内持木棍殴打,逼迫陈某某写下遗书;带陈某某购买农药,并在车内逼迫陈某某喝农药;后陈某某因不堪折磨,跳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江、杨玉清有期徒刑七年。对厉燚成等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肖增坤、樊国强等16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窝藏案
年以来,被告人肖增坤为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大成庄村周边承揽工程和垄断渣土回填项目,纠集被告人肖增涛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致6人轻伤;敲诈勒索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增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对樊国强等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被告人王启飞、孙成建、许相正、许永新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案
年以来,被告人王启飞利用刑满释放分子身份,伙同孙成建等形成恶势力团伙,霸占了莒南县道口镇的“赶喜”和婚庆市场,强行提供婚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敛财,强行收取婚庆服务费元;年以来,在道口镇强行收取老百姓“赶喜费”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许永新为强索高利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占用农用地达30余亩;伙同被告人许相正等人等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销赃数额达50余万元。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启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许永新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
六、被告人刘卫卫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年1月至年6月间,被告人刘卫卫与宋涛(己判决)在经营山东荣威担保公司、临沂顺祥汽贸有限公司期间,纠集集团成员在与车贷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恶意留空违约责任,并不送达客户,在客户贷款刚刚逾期时,指使公司人员在违约责任空白处填写收取违约金20%、小型轿车扣车费用1万元的条款,并纠集集团成员持篡改的担保合同,采用持械、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扣押车辆,并以扣押车辆相要挟,在临沂市兰山区分期付款购车担保业务中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起,向位车主索要违约金和拖车费万余元,实际取得赃款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宋涛和刘卫卫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卫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