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2025/4/18 来源:不详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否在本地起诉?
编者按
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后,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债权人能否在本地起诉?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来学习这一法律问题。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辖9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一
裁判要点
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后,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在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
基本案情
年11月14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天人公司)支付张某乐租金38万余元。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止本次执行。张某经查询发现,北京中天人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公司年注册资本实缴0元,兰某、唐某等人系公司的股东。张某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兰某等9名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北京中天人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兰某等5名股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9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郯城县,且北京中天人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三
争议焦点
原告住所地法院对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四
裁判结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21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民辖96号民事判定:一、撤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五
裁判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不是涉公司组织诉讼,不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郯城县,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纠纷,应当运用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张某主张兰某等九人作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损害了张某作为北京中天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纠纷,不应当适用公司特殊诉讼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张某主张兰某等九人损害了其作为北京中天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张某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张某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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